第九章 章程修改
第七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同意,提前30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核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终止程序
第七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七十二条 本会决定解散、被撤销的,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会的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为清算义务人。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,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民事责任。
本会未及时组建清算组的,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清算组的职权和程序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。
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