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联系摄影爱好者,开展艺术交流、专业培训、摄影活动、作品展评、编辑专业刊物。
第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范围,开展以下活动:
- (一)联系、服务会员;
- (二)开展摄影交流、摄影采风活动;
- (三)开展摄影文化活动;
- (四)开展摄影作品展评;
- (五)编辑协会刊物。
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:
- (一)按照核准的章程及业务范围开展公益性的、非营利性活动;
- (二)坚持民主办会,建立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,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;
- (三)诚实守信,公正公平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、个人合法权益;
- (四)遵循自主办会原则,工作自主,人员自聘,经费自筹;
- (五)开展的业务活动,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开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