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 年度检查(报告)及信息公开
第六十三条 本会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,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,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,接受年度检查。
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,工作中的重大事件、开展的重大活动、对社会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,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六十五条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、有关会议纪要、内部管理制度等,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;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会费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等信息。
第八章 争议解决
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解决机制。内部相关方之间如发生矛盾和纠纷,按照相关方沟通、理事会协调、监事会调解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顺序依次推进协商解决。
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内部争议调解会议制度。
第六十八条 无法协商处理时,相关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、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。仍无法调解或者对调解不服时,相关方可以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其中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第六十九条 本会成员如发现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,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,对侵犯其人身、财产权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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